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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, 2024 0:45:59 GMT -8
非如此;或 2) 并发处方将是一个程序问题,并取决于所采用的仪式。 关于第一点,我不愿意相信有人会以科学的严肃性辩护说,由没收罚金转换而产生的罚款将具有税收抵免的性质,因为这意味着承认该罚金的原始罚金。自然,这没有任何意义。 至于第二点,除了违背最常见的法律教训之外,也与RE第636.562号判决中所确立的STF的最新理解相矛盾,其中明确指出“并发时效遵循法律规定”。需求背后的信贷性质” [5]。显而易见:第 70,235/72 号法令不涉及时效和到期日,因为正如最高法院所说,它们都是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物质制度的后果,而不是信用证的程序仪式的后果。这是主题[6]。将两者混为一谈是理解机构的严重错误。 因此,在我们看来,假设存在明确的海关案例,上述结论是不可避免的。 有一次,作者指责第 260/2020 号法令“导致对 1999 年法律[第 9,87。 3/99 号法律]的重新解释”,因为不会有不同的“程序类型”,因为每个人都会须遵守“第 70,235/1972 号法令规定的相同程序”。这个错误已经在另一个场合得到澄清:不同类型的“程序”之间的区别源于每种程序所适用的不 手机号码数据 同物质权利,其范围可以是程序的完全区别(例如民事和刑事诉讼),部分巧合(例如民事和劳工诉讼),直到完全巧合(例如民事和消费者诉讼)[7]。 在这方面,提交人的立场意味着CTN适用于第70,235/72号法令管辖的任何事项,因为在他看来,程序仪式将决定实质性制度,这与CARF先例相冲突。第 184 号,与 STF 的主题 390(如上所述)及其在其他场合所采用的理解(例如,第 3401-004.351 号裁决[8]和 3403-002.865 号裁决[9])。 它还认为,“税收和海关立法”之间的术语区别仅在第 10,833/03 号法律中出现,作为一种暗示,以前,除了原则。 之外,所有事物都将被共同对待。即使我们在 70 年代讨论这个问题,这个论点也站不住脚。 第 4,320/64 号法律第 39 条第 2 款明确了税收抵免和非税收抵免之间的区别,其概念外延由 CTN 于 1966 年精确定义。第 37/1966 号法令已单独分开。标题进口税和其他有关海关管制的规则。例如,CF/1946 已经区分了海关警察权力和税法的权限。至少,术语标签是无关紧要的,因为毫无疑问,所涉制裁的实施是欧盟行使海关警察权力的结果,完全符合第 9,873 号法律第 1 条的假设/ 99. 法律制度之间的区别是一个“时间回文”:无论我们从1966年到2023年还是从2023年到1966年,从实在法的角度来看,结论都是一样的。 它还援引《Ricarf》第67条和第2判例的措辞,认为“税收”一词将具有更广泛的含义。幸运的是,特雷维桑本人记得,非税收抵免只能根据第 70,235/72 号法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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